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集体决策的重要大局,也是学院党政共同掌管束的根基会议制度,在文学院拥有最高决策权。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和会议效能,凭据学院有关制度和我学院现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掌管会议纪录,并整顿睬议纪要。凭据议题必要,会商科室有关问题时,有关人员候会、列席会议。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通常由学院主任主持,也可凭据议题或必要由书记主持。主任、书记因故均不能参与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通常不召开。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除遇重大或垂危事项召开外,通常每周召开一次(通常为星期四下午)。
第二章议题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主任与书记共同钻研决定。议题提交之前该当真做好调研和论证,形成扼要简要的书面资料,于每周四上午汇总学院办公室。如有必要,提前与主任、书记进行初步沟通。除突发性重大事务外,凡未经主任与书记会前鉴定的议题,通常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学院党政共同掌管的重要事项蕴含以下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度的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重大措施和法子。
(二)总体发展指标、规划与建设规划,年度工作打算和总结。
(三)师资行列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订正和废止。
(五)年度经费预算与劳务分配规划拟定,大量经费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六)内设讲授、科研、治理及征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重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用,业务骨干造就,教职工赏罚等干部人事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心灵文化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保密工作、安全不变和重大突发性事务的处置。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凡分管学院辅导在自己权柄领域内能够决定或协排解决的问题,不列入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但须推广一周传递制度。
第三章议事法式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对峙民主集中制准则,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会议方能召开。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严重分歧时,暂缓作出决定,或实时向上级汇报,请予裁决。
第九条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通过教代会、学生治理辅导小组、讲授督导组、座谈会等蹊径,宽泛征询教职工的定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学院党总支会议进行会商,提出定见和建议;;主任、书记该当真协商,充分互换定见,形成共识。
第十条会议的每项议题一事一议。通常先由提出问题的成员注明事由、有关划定、学院情、建议规划及利弊等,再发展会商,形成决定。议事中,凡涉及与会成员自己及其亲属的内容,应自动回避。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端庄性应予以守护。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分歧定见时能够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散布,且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扭转之前,必须无前提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的确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可实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无数成员赞成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四章执行与合作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钻研决定的事项,依照学院党政各自推广的重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当真组织执行,并掌管将落实情况实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主任和书记是学院的重要掌管人,要凭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查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要支持学院主任在其权柄领域内全权掌管发展工作;;学院主任要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发展工作。学院办公室掌管日常督办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和书记要长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主任和书记既要凭据工作铺排,监督和查抄副职分管的工作,又要积极支持副职发展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副职既要遵从正职的辅导,实现好本职工作,又要安身全局,积极参加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辅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时时沟通情况,自动互换定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实现好学院鼎新、发展、不变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形成的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大局成文下发,传递学院内各有关单元贯彻落实,必要时应通报至学院整个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缺席成员,应自动相识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五章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如有事迟到、早退、外出,均须事先征得主任、书记赞成。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该当真实时地予以纪录,会议纪录应详实、正确并有专人掌管生活,实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除公开的议决事项或授权通报者外,不宜公开的决定、决定和有关的会商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嵋橐槭率,凡涉及与会成员自己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自动回避。
第二十条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定和决策法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定擅自做主,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要查究小我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党政联席会议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钻研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