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置法子》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赞成,现予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治理,推动成立优良学风,提高人才造就质量,端庄处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粹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元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际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法子所列作假情景的,遵循本法子的划定处置。。
第三条本法子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蕴含下列情景:::
(一)采办、、、销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文章和学术成就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该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领导老师领导下独立实现学位论文。。
第五条领导老师该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钻研和撰写过程予以领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实现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元该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法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采办、、、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景的,学位授予单元能够取缔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元能够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缔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置决定该当向社会颁布。。从做出处置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元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划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地点学;;;蛘哐皇谟璧ピ芄淮陀肟ЪΨ;;;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元除赐与纪律处额外,还该当传递其地点单元。。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销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地点学;;;蛘哐皇谟璧ピ芄淮陀肟ЪΨ;;;属于学;;;蛘哐皇谟璧ピ睦鲜推渌ぷ魅嗽钡模涞氐阊;;;蛘哐皇谟璧ピ芄淮陀肟Ψ;蛘呓獬赣煤贤。。
第九条领导老师未推广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领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领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景的,学位授予单元能够赐与忠告、、、记过处罚;;;情节严重的,能够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赐与开除处罚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元该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造就部门的年度查核内容。。屡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元该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造就部门予以传递品评,并能够赐与该学院(系)掌管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元制度不健全、、、治理混乱,屡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学位委员会能够暂;;;蛘叱废湎嘤ρЭ、、、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核减其招生打算;;;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对负有直收受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元掌管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元该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能够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对学位申请人员、、、领导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置决定前,该当奉告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提出申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小我,组织或者参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元该当凭据本法子,制订、、、美满本单元的有关治理划定。。
第十六条本法子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