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任课老师应该在课前10分钟达到同声传译。有使命阻止未穿鞋套学生入内。
第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任课老师必须给上课学生固定座位号,,,将座位表报送系部。上课前老师必须对本班学生点名,,,并让学生查抄本座位学朝气的状态,,,如有问题实时在《同声传译使用情况纪录表》上登记并调整学生座位。老师应该掌管监督学生按预先排定的座位就坐,,,不允许学生擅自更换座位。
第三条 老师必须严格依照同声传译操作规程操作,,,监督学生除使用指定的座位及设备外不得动用其他任何设备。
第四条 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停电,,,应立即关闭所有使用时开启的电源,,,待重新来电后再按操作规程打开电源,,,持续使用。
第五条 任课老师未经赞成,,,严禁在同声传译推算机上装置和删除法式、、文件;;为保障同声传译灌音机和推算机正常工作,,,必须使用正式刊行的磁带、、磁盘和光盘。设备产生故障时必须实时通知治理员,,,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任课老师在同声传译授课期间为同声传译责任人。下课时必须监督学生将学朝气上的所有按键复位、、椅凳放好、、耳机挂好,,,并按操作规程堵截自己所开启的全数电源,,,填写好《同声传译使用情况纪录表》,,,最后脱离同声传译。
第七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外语系讲授领导委员会掌管诠释。